本案的当事人均系化名。
王女士系本案的原告,在长期遭受丈夫张先生的家庭暴力后,找到汪哲弘律师,希望能解除这段婚姻,并且争取最大的利益。
在查阅本案的全部材料后,汪律师做出如下分析:
一、 王女士与张先生系二婚结合,性格、生活习惯等多处均存在不和之处,且张先生有严重的暴力倾向,经常把王女士打的鼻青脸肿,而且王女士多次报警;居于此,在起诉的同时,汪律师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,这也是当时《反家暴法》出台后,法律赋予遭受家暴的当事人的一项权利,同时也是该法院发出的第一张人身安全保护令;
二、 家庭的生活来源基本上是王女士经营的服装档口,张先生平时没有稳定工作;当年他们申请的经济适用房大部分出资均来自女方,且婚后的家庭共同开销也大部分来自女方;
三、 张先生存在婚外情的嫌疑;张先生在属于婚姻中的过错方。
最后经过多次开庭,法庭最终判决两人离婚,将房屋、服装档口判决给王女士,王女士对张先行进行补偿等。
王女士对判决结果十分满意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