近日,汪哲弘律师承办一起西湖区人民法院的离婚纠纷案件,代理被告(男方)。
原告(女方)起诉要求离婚、女儿的抚养权、抚养费、分割共同财产(车辆、农村自建房等)。在庭审中,通过发问,汪律师了解到还有一部分共同财产由原告持有,当庭要求分割该部分现金。最终,法庭判决原被告离婚,女儿归女方抚养,车辆归男方,农村自建房不在本案中处理,另外,原告(女方)支付给被告(男方)30万元。
汪律师提示各位当事人:不要小看每一个看似比较常见的案子,每一个案子背后都有可努力的方向,被告在本案一开始仅仅是想着离婚,保护自己的合法利益,而忽视了女方也有共同财产可供分割。